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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度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

一、商事主体报送年报

年报范围:凡于2018年12月31日前(含当日)在我市登记注册,取得《营业执照》的公司、非公司企业法人、合伙企业、个人独资企业、企业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,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18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。

年报时间: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。

二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报

年报范围:凡于2018年12月31日前(含当日)在我市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,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。

年报时间: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。

三、重要事项说明

(一)【随机抽查】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组织开展商事主体(代表机构)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随机抽查。抽查发现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,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,情节严重的,将依据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抽查发现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,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,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登记证。

(二)【载入经营异常】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,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(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,下同),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广东)(网址:gsxt.gdgs.gov.cn)向社会公示。

(三)【商事主体逾期年报】根据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》和有关文件规定,企业自2015年度起,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,处以5000元罚款;连续三个年度以上(含三个年度)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,处以10000元罚款。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拒不改正的,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
(四)【代表机构逾期年报】根据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,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,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未改正的,吊销登记证。

(五)【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】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,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。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,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。

(六)【信用惩戒】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(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)的商事主体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,各行政机关将在经营、投融资、取得政府供应土地、进出口、出入境、注册新公司、招投标、政府采购、取得荣誉、安全许可、生产经营许可、从业任职资格、资质审核等工作中,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联合惩戒措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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